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2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20号
昆明旺达汽车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36634867E
经营者:李文林
2023年4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梅子社区兴呈路3289号的昆明旺达汽车维修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车维修服务部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不规范,烤漆房地沟未设置有吸附棉,烤漆房外排管道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烤漆房废气未经处理经管道直接外排,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
2023年5月10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规范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昆明旺达汽车维修服务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