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2号
呈贡同成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MR5UF2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兴呈路北段38号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兴呈路北段38号的呈贡同成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汽修厂烤漆房内有1辆车正在烤漆,抽风系统未使用,烤漆房未关闭。抽风系统内部除了抽风机,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漆房、烤漆房内的废气排至外环境,涉嫌机动车维修(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呈贡同成汽车修理厂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3〕第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