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财政贴息担保贴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呈政发〔2021〕7号)的有关规定,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发挥财政资金惠企利民实效,推动融资增信作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和担保贴费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涉农居民创业就业,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来源和使用原则
呈贡区财政贴息贴费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和涉农居民降低贷款成本的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局(金融办)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该符合呈贡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均指在呈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呈贡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且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本细则中的“涉农居民”是指在呈贡区建设过程中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且户籍地在呈贡区实际辖区(龙城街道、斗南街道、吴家营街道、乌龙街道、洛龙街道、雨花街道)的原农村居民及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居民。
(三)贷款用途只限用于生产经营。
第五条 合作机构
(一)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在呈贡区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营业地在呈贡区实际管辖范围内,能有效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创新相应的融资产品,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及融资成本,优化流程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效率。
(二)本细则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指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组织领导
成立呈贡区财政贴息贴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斗南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人行呈贡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呈贡监管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呈贡区财政局(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财政贴息
第七条 扶持政策
(一)对以下贷款主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内部分给予30%的贴息,每户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服务(已审批备案)、卫生和养老服务、康养服务、花卉服务类企业;
2.符合绿色金融信贷项目企业。
(二)对以下贷款主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内部分给予40%的贴息,每户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1.呈贡区在库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入驻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孵化的双创类企业;
3.涉农龙头企业,符合乡村振兴产业规划的企业;
4.入驻昆明呈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呈贡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贷款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向驻呈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
(二)申请的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实际使用贷款月份计算,但月份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依据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四)同一贷款主体享受的贴息政策可从优选择,且三年内有且只能享受一笔贴息政策。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利息补贴)一式四份,(见附件1);
(二)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复印件;
(四)银行签证利息单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贴息资金实行自愿申报、先付后贴的原则,申请人须在按期归还贷款后的3个月内提出贴息申请,经办银行每季度末25日前汇总提交区财政局(金融办)。
(二)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交贷款贴息书面申请材料至经办银行,银行汇总审核无误后,出具推荐意见。
2.职能部门复核认定: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认定入驻园区孵化双创类企业;区发改局认定康养服务企业;区科工信局认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涉农龙头企业,乡村振兴产业规划项目企业;区教体局认定教育服务企业;区人社局认定入驻昆明呈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呈贡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卫健局认定卫生和养老服务企业;斗南花卉产业园管委会认定花卉服务类企业;人行呈贡支行认定绿色金融信贷项目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发改局认定在库企业。
3.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4.区财政局(金融办)审定。
5.资金兑现:区财政局(金融办)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担保贴费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
(一)贷款主体是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涉农居民,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每户贴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贷款主体是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户贴费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贷款主体通过担保方式向驻呈银行申请发放的贷款,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并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二)申报贴费补助的贷款主体,同时符合本细则贷款贴息补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另行申报贴息补助。
(三)同一贷款主体享受贴费政策可以从先选择,且三年内每年只能享受一笔贴费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政策性担保贷款贴费)一式三份,(见附件2、3);
(二)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
(三)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农居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贴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先行补贴的原则,贷款人担保合同签订并支付担保费后3个月内申请兑现担保费补贴。经办银行每季度末25日前汇总提交财政局(金融办)。
(二)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交担保费补贴书面申请材料至经办银行,银行汇总审核无误后,出具推荐意见。
2.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3.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
4.资金兑现:区财政局(金融办)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金融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和纠正,对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一)经办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和日常监管,指定专责部门专人负责贷款贴息贴费相关工作,负责贷款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经办银行审查不严造成虚假申报的,暂停该银行推荐资格,整改完毕后,向区财政局(金融办)申请恢复推荐资格。因经办银行对贷款主体违反“贷款用途”监管不严的,区财政局(金融办)有权推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申报人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申报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全面了解而做出不利于申报人(单位)的评审结论,申报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申报人提交虚报资料或瞒报,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对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财政贴息贴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办银行及其他涉及工作人员在审核、兑付财政贴息贴费工作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不予扶持情况
(一)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二)逾期未向银行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扶持政策。
(三)凡已享受其他贴息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贴息(如贷免扶补等政策)。
(四)被财税、审计、纪检监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五)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期限
(一)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细则如遇到国家或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有效期内各年度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时对补助标准、范围、程序等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2022年、2023年贴息贴费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电话:梁云鹏 67479927;办公地点:呈贡区古银路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