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1号
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TK6Y9P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上饶市利森贸易有限公司承接的福宜高速公路四标段一分部碎石加工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项目原料堆场及产品临时堆场未配套设置密闭、遮盖等“三防设施”,物料堆放及生产加工过程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3〕第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拾陆万壹仟圆整(¥16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