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14号
潘华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谊康南路交叉口盛老于中心门口(银园右侧)
2023年3月1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潘华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生产设备无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生产场地内无组织排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3年3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呈环责改字〔2023〕7号)。2023年3月24日对潘华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颗粒加工点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生产加工点已经停止生产行为,并拆除了生产加工设备,巳经完成了整改内容,彻底消除了环境隐患。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呈局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说明2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潘华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