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11号
云南维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呈贡文康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1QUAM71
2023年3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中交锦绣雅郡东门6号商铺的云南维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呈贡文康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该诊所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手续。涉嫌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3.执法人员现场照片(1份)。
云南维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呈贡文康诊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已经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云南维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呈贡文康诊所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