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3〕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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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众和康苑小区3栋5号商铺的昆明宏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机油)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 3.执法人员现场照片(1份)。
2023年3月9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规范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昆明宏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