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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14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

细则(试行)》等14个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各部门: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14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细则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察机关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科信局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区新闻中心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区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区属各部门(单位)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区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区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在职在岗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区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开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公开属性,标明该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重大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以及需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其他事项的程序、条件、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五)本行政机关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十一)本行政机关制作的统计公报信息;

(十二)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三)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二十二条  依托呈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申请窗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进一步明确内容并重新提交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区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作区分处理外,行政机关不得提供重新搜集、制作或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行政机关;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电子邮件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与公众利益重大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以及需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相关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获取政府信息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危及政府信息保存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电子数据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在每年131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要在每年331日前发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获取政府信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对全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查阅;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有效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

(八)年度报告情况;

(九)收费、减免情况;

(十)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区政府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考核评分细则;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区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因发布信息存在一般错误,被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报2次的,对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因发布信息存在严重错误被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报1次的,对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通报2次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发布信息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区政府网站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一般错误、严重错误以第三方提供监测报告为准。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呈贡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的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区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来自于区属各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各部门(单位)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府信息,要第一时间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区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总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按照分工,区属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负责区政府网站内栏目的信息进行发布,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

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各自负责栏目发布的,由本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由部门管理员进行上传;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栏目发布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以区政府名义上传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开文件等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发布。

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区政府领导,由区政府领导做出批示后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因发布信息存在一般错误,被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报2次的,对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因发布信息存在严重错误被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报1次的,对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通报2次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发布信息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区政府网站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该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同时对发布机构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一般错误、严重错误以第三方提供监测报告为准。

第七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条  区政府网站发布、转载、链接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链接的网站应该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区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九条  严禁在区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区政府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及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的,其政府信息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担的,其政府信息由决定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经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而未按照协调一致意见发布政府信息的;

(三)拒绝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未经协调或者未按照协调一致意见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向擅自发布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No.

拟发布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发布信息

名  称


拟发布

信息文号


拟发布时间


拟发布信息单位

意见、依据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

单位反馈

意见、依据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编号采取“年份+流水号”形式编制,如2018001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依据和理由。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记录应当保存并定期将保密审查汇总情况报区保密局备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每年进行审核,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及时解密;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同意。行政机关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示。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区国家保密局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该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拟公开信息单位


信息名称


信息载体形式

□公文类    □非公文类

拟公开信息方式

□政府网站   □报刊   □广播

□电视   □政务公开栏   □其他

拟公开信息时间


信息内容摘要


信息公开承办人


拟公开信息部门

初审意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

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予以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涉及其他不予

公开的情形

审查责任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

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是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确定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要求,在信息形成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公文起草人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公开属性,起草人为该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源头。

            公文审核人在审核公文时变更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人为该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源头。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对公开属性作出变更的,签发人为该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源头。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由主办的行政机关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后确定其公开属性。主办的行政机关为该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源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其公开属性时,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区国家保密局请示,并根据答复意见确定公开属性。答复机关为该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源头。

第八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参照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办法确定源头,并在信息显著位置予以注明。

           第九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不当而造成泄密、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按照公开属性认定的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

审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审核机构),管理、指导、协调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核。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认为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准确的,可以商请起草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部门应当配合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产生或者保存的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坚持“为民服务、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同步部署、善用媒体”的原则,加大解读频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条  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必须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重要政策起草部门(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应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重要政策的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第五条 政策解读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部门会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审定,各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写解读材料,并于政策文件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其中,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应一并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七条  政策解读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以及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对于群众和媒体的一些重大关切,应积极回应,良性互动,避免“误读”。

   第八条 政策解读的平台或者载体主要有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纸、电视、广播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等。

第九条 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报会)解读等,同时配以图示、图例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区性重大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应以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可邀请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解读。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区政府在各部门政策解读专家队伍的基础上,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组成的区政府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强化解疑释惑能力。

  第十二条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应当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统计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统筹政策宣传和政策制定工作,并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发布和全面准确的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增进社会共识。

第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重要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以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后,政府其他部门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新闻中心共同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政策文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重点问题;规范性文件;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信息;以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政府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背事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条  政府新闻发布的对象主要是:区级新闻媒体、市级有关新闻媒体。必要时可邀请中央、省级新闻媒体以及境外媒体记者参加。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以“发布事项+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

   第七条  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区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1次。区属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业务性强的事项,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发布,或委托区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可邀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委宣传部相关领导主持。

   第九条  区属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发布,由区新闻中心领导主持。区属各部门与区新闻中心协商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方案,问答口径等,区新闻中心负责对发布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呈贡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实行事先审核制度。拟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单位应当于召开前5个工作日,填写《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审批表》按程序报审后方可召开。

新闻发布内容涉及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侨务事项的,应当事先报区政府外事、台湾事务、民族宗教、侨务等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突发事件的,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报审流程:一般性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新闻中心审批后方可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新闻中心负责审核并提出发布建议,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对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准备材料、选定会场、确定发布会时间和主持人及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区新闻中心负责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召开后3日内,区新闻中心应当将新闻媒体对发布会的报道情况收集建档备案,适时开展评估,并按季度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及区属各部门均确定1名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本单位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实职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确定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新闻中心,如有变更及时报备。

   第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审核新闻发布稿;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新闻;接受或者约见媒体记者采访,通报相关信息;根据需要以发言人名义在媒体上发表谈话等。

   区新闻中心适时举办新闻发言人培训活动,提高发言人新闻发布的素质能力。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相关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附件: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填表时间:

新闻发布会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地点


新闻发布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E-mail




主持人

姓名


职务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名单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新闻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和议程


拟邀请媒体

名单和人数


有无特别要求


区政府办

 


区新闻中心

 


区领导

 


填表人签名:                   收表人签名:                收表时间:

联系方式:

备注:报批材料:1.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审批表;2.新闻发布会发布词;3.新闻发布会主持词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邮件各一份)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

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查阅场所设置分为两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包括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二)政府信息查询点,包括政务服务中心、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网点、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查阅场所的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工作。

   各查阅场所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由设置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专栏,公布全区查阅场所的分布、开放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区档案馆应和区图书馆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第六条  各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查阅场所应当向查阅人提供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对于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各查阅场所应当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第八条  各查阅场所实施免费查阅,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向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区档案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

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有关费用;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设置群众意见建议栏、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者

不完整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是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政府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进行澄清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予以澄清,或者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需经区政府批准;

(二)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需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涉及重要事项或者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需经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宣传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真实准确或者完整的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信息核实、审查和管理,避免出现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工作不当造成政府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公安、宣传部门反馈的负面信息及舆情未及时处置、反馈的;

(四)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产生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规范答复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参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样本》,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九)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应当明确法律救济渠道。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信件邮寄凭证等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样本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2日印发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可以通过(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cg.km.gov.cn/)或者其他途径)获取该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向你(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光盘□电子邮件□传真□其他方式,具体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三)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部分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对该部门(单位)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向你(单位)提供:

   □纸质□光盘□电子邮件□传真□其他方式,具体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四)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五)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属于正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六)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向(相关单位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七)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八)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九)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于         日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信息的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本机关已于            日作出答复。根据《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再重复答复。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并于      

  日予以受理。由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况

□其他:                  

本机关无法在         日前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至         日前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申请告知书(一)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于         日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按照你(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在         日前□更正□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本机关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你(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申请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已于         日收悉。

因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根据《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请你(单位)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加以调整,并重新提出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信息更正情况

信息更正

内容描述


信息更正

证明材料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其他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函

                                    )第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单位)):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关于         的信息。

因本机关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公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         日前函告我机关。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机关印章)

                                   

昆明市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关于          的信息。

由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你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你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涉及你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你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请你(单位)于         日前给予答复,并将意见邮寄至本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

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机关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关于          的信息。

本机关已于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意见,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予以更正

□予以部分更正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有权更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