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政策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组织法一样,在实质性的条文规定的前面冠以一个较长的重要的序言。
一、 出台背景
序言申明并强调了该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宣告的原则和发展方向等,构成人们理解、掌握、贯彻和执行该法的重要线索和实现的目标等因素。因此,要想真正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首要的和重要的应当做到之事,就是深入学习、理解和掌握该法的序言。
二、 重要原则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 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主要任务及要求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自治,而是 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是少数民族在特定居住区域 内实行的自治,“民族”和“区域”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这是理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之所以只有一部分少数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而另一部分少数民族却没有实行区域自治,完全是由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地理界域的条件决定的,绝对不存在对任何少数民族在自治权利方面的歧视状况。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汉族作为中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主体民族,不论其居住的地理界域如何能满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都不享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这就是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障除汉族之外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制度。“区域”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理概念,而是有特定条件的,就是序言所指出的,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可见“聚居 ”就是“区域 ”特定的限制条件。只有达到一定绝对或相对密集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才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这里,“聚居”又成为理解“区域”的关键因素。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架构中,“自治权 ”自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是通过建立 “自治机关 ”来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因而成为少数民族行使 “自治权 ”的必由之路 ,同时也是确实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