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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12-638188 主题分类: 城市综合执法及市政服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01 10:55
名 称: 呈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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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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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全面提高工程效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呈贡区农村饮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呈贡辖区内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蓄水设施、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行业管理指导部门是区水务局等委办局。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责任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一)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行政领导是主体责任人,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农村饮水安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建设资金。

    (二)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行政领导是主体责任人,组织实施对工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三)各社区居委会是农村饮水工程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各行业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报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及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护、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防疫和水质检测工作,完善水质监测机制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档案,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提出治理水污染的对策、措施。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水源污染防治活动,统筹解决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水源保护区周边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及治理工作。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完善村庄垃圾集中收运机制,确保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管理主体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饮水工程运行正常。

    第四章 水源及供水工程管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加强污染防治,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十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负责供水设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对管理房、机电设备、水井、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 未经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管,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十三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逐步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管理供水工程的人员每年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要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保证向居民供水的时间,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水池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六章 供水运行费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包括购买消毒材料、清洗蓄水设施;水泵、电控、主供配管网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由各社区(村小组)根据实际测算核定供水成本,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向社会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社区,可逐步实行用水定额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发改、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呈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