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取水许可业务手册
呈贡区取水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呈贡区权限范围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四十八条;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七)《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八)《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九)《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呈贡区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应具备水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具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
(二)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四)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五)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六、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
1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含技术审查意见 | 原件 | 3份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
2 | 《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表格在昆明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 原件 | 3份,转市级审批4份 | |||
3 | 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 原件 | 1份 | |||
4 | 申请取水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主要是省、市、县(区)计划部门项目批复 | 复印件,验原件 | 1份 | |||
5 | 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复印件 | 1份 | |||
6 | 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
7 | 取水水源水质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
8 | 退水水质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
9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原件 | 1份 | |||
10 | 申请人(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验原件 | 1份 | |||
七、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举行听证、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场踏勘以及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所需时间等所需时间)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批复文件,暂无期限限定。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无。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指定培训
无。
十三、资质资格
无。
十四、许可办理
(一)通则
取水许可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批复送达、决定公开、许可服务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收、登记、收件凭证送达。
2、申请接收:
申请接收方式:接收纸质申请及材料。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5号门C区
提交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受理人应留存申请人、申请委托人的姓名,电话。
材料审核:受理人在核对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3、登记:
受理人在对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申请材料核对后,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登记, 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4、收件凭证送达:
受理人在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要求后,为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付申请材料清单),作为材料接收的依据,收件凭证内容包括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等内容,申请人签字作为收件送达的凭证。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阶段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环节。
2、受理审核:
前台综合窗口受理人对申请人的纸质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时间不超过1小时。申请被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补正材料:
前台综合窗口受理人经现场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现场受理时,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窗口接收的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5、审查方式确定:
窗口审查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后,向申请人明确审查的方式为专家组集体审查的方式,以召开会议时通知为准。
6、收件转办:
窗口受理材料后1小时内通知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在接到领件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政务中心领取资料并在《收件材料接收凭证》上签收,并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审批、审核工作。
(四)审查
1、通则:
审查阶段一般包括审查方法、审查程序等环节。
2、审查方法:
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3、审查程序:
本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办法》(水利部34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标准和要求,对项目取用水方案、属自愿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水影响、退水影响、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
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注:特邀5名以上水文、水工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专家)——会议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补充、完善专家及有关部门所提意见——复核报告书;专家组长签字,编制单位报送报批稿。
(五)决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组织项目业主、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单位等开展技术审查并经修改完善后取得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附专家组长签名),各项申请材料经经办人审查后,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依据行业编号,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开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结论得出取水造成水量减少以及项目存在退水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直接影响已有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以上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许可送达
1、通则:
许可送达阶段通常包括许可制作、许可送达、许可归档等环节。
2、许可制作:
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经修改完善由专家组长签名的报批稿后转交业务科室,根据《呈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表》,承办人员拟处理意见要明确,要签名并注明日期;经承办机关审查意见由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要签名并注明日期;机关负责人意见,可以是主要负责人签署,也可以是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应当明确并具体,不能仅签名不签署意见,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制作完成《呈贡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批复文件,暂无期限限定。
3、许可送达: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业务科室于办理时限前一天将办理结果文书及《办理结果交接表》转交窗口(行政审批科)。需抄送相关部门的,由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完成。
窗口核对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所载信息与相应电子证照信息,无误后在《办理结果交接表》和网上审批系统上签收,经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不予接收。能当场更正的,业务科室(部门)单位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业务部门(科室)单位应即时将更正后的办理结果文书及《办理结果交接表》转交窗口。
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办理结果文书,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批复。批复发放时,并要求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办理送达回证签收表》上签名,予以送达确认。
4、许可归档:
(七)决定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结果公告制度。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应在审批结束后进行公告。每个许可事项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室填写公示表格,交局办公室、办公室在呈贡区门户网站(中国˙呈贡)进行公示。
(八)许可服务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495559。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呈贡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48号裕顺集团3号楼;
邮政编码:650500
2.咨询回复
(1)回复机构:呈贡区水务局。
(2)回复时限:3个工作日内
(3)回复方式:电话回复、信函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回复
3、许可咨询:
工作程序:现场咨询或来电咨询的处理:当接到电话咨询时,受理人员若能现场答复的,受理人员应积极、主动、耐心解答咨询人员的问题,若不能现场答复,应在《来电、来访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记录咨询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回复,并做好回复记录,有条件,应形成来电、来访录音或录像。
书面信函咨询的处理:当申请人员以书面形式或信函方式进行咨询时,应建立《来信、来函咨询记录台账》,记录来函人、来函时间、来函内容、回复/处置情况、回复时间等内容。
咨询反馈时限:现场咨询和来电咨询:能及时回答或答复的应当场回复或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回复。
书面来函咨询:能及时回复或答复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来函应在 3-6 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4、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749555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五、监督检查
(一)通则
应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年检、诚信档案、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监督检查方式中选择一种或若干种组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在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对相关设施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合格同意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工程及设施方可投入使用,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试运行满30日进行现场核验: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取水工程及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组织核验工作,核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取水口设置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水源是否符合行政许可决定要求;
(2)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3)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及计量认证情况;
(4)节水设施的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5)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6)试运行期间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7)生态流域下泄要求是否落实;
(8)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9)行政许可决定中其他列明事项及要求是否落实。
2、加强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启动,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介入监督检查,强化检查效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行政许可决定中各项要求。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设置取水口及建设取水工程及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行政许可决定所规定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水源类型要求进行取水工程及设施建设的,未落实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的,未开展节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未落实生态流量控制要求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以及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相关设施验收不合格,并作出书面整改通知。对相关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项目经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再组织验收和核发取水许可证。
3、实行联合惩戒: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可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执法检查,也可以由市(县、区)联合执法。
3、检查的内容:
取水口位置、取水方式、退水及退水去向,取水、退水、节水及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取退水计量及水质监测情况等。
十六、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区水务局窗口。
电话投诉:0871--67478333,昆明市呈贡区水务局办公室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信函投诉:昆明市呈贡区水务局。
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48号裕顺集团3号楼;邮政编码:650500
注:附表见附件
取水许可业务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