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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11-63516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24 10:5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13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13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10:51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13

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TK6Y9P

我局2022年923日对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承接的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宜高速公路四标段一分部项目混凝土拌合站进行检查,现场未查阅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批复等环保相关手续资料。拌合站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既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15),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2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要求。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承接的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宜高速公路四标段一分部项目混凝土拌合站环评审批已经在福宜高速公路环评报告中获得审批,环评报告中写明建议拌合站选址建设在“BK29+500路左430m处”,就是目前位置2、去年也因为水超标排放处罚30万元,恳请贵局领导给予理解支持,申请减免处罚。以上意见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1、环评报告中写明建议将混凝土拌合站建设在“BK29+500路左430m处”,说明还在选址阶段,选址完成才能依据周边环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根据查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昆明(福的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8-1-4号),批复中指出:进一步优化拌合站临时工程选址,避让滇池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不符合上述工程的临时工程,需优化调整出环境敏感区,另行选址。2021年5月虽然你公司完成环评报告的编制,但是由于拌合站地址在滇池二级保护区内,至今无法取得环评批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2、该公司去年也因为水超标排放处罚过,依据自由裁量权,是属于2年内2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加重处罚的情节;3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处罚已经充分考虑社会影响、配合调查等从轻因素,已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混凝土拌合站于2017年8月完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罚款贰拾柒万元(270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柒万元(27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