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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11-626019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2-11-02 11:41 废止日期:
文号: 呈政发〔2022〕32 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2 11:41 浏览次数:169
字号:[ ]

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各部门:

   《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21026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办法


为加快呈贡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实现新区群众尽享建设发展带来的红利。根据《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昆明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试行)》、《昆明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民生根本,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努力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本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保障辖区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

三、补助范围及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呈贡区户(不含七甸街道、洛羊街道)且拥有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其中,特殊身份人员不受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限制)。

四、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含残疾人等特殊身份人员),每年履行正常缴费义务后,由区级财政每年按2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助,补助年限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最低年限(不含中断补缴和一次性补缴)。

(二)对符合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残疾证等特殊身份的居民,由区级财政每年按300元的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年限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年限(含中断补缴和一次性补缴年限)。其中,对于已履行缴费义务或是选择缴费标准高于300元以上的人员,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兑付。

    特殊身份人员的缴费补助与上级给予的缴费补助进行叠加。对拥有多种特殊身份的人员,仅享受一种身份的财政缴费补助。

五、补助兑付方式

缴费补助原则上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方式。即:参保人先履行当年正常缴费义务,后给予补助兑付。补助兑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兑付到参保人的银行账户中。

缴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居民参保及缴费数据,做好符合补助兑付人员清册的统计、审核汇总及公示工作。区级经办机构根据各街道提供的补助兑付人员清册,做好人员信息、补助兑付资金的审核汇总,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用款计划。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确保补助金按时足额兑付。

六、特殊人员身份鉴定工作

特殊身份包括:建档立卡(已脱贫)、低保对象、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其它特殊人员。特殊身份的鉴定工作由区残联、区民政局等对应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将相应人员清册报区级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呈贡区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昆府登51号)自行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办法的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