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1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19号
丰明亮废旧泡沫加工点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蓝光天娇城对面(军驰汽修厂旁)
2022年8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丰明亮(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饼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未查阅到该经营生产点办理过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环保相关手续,并且项目生产设备无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生产场地内无组织排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2年8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丰明亮(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饼加工点)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呈环责改字〔2022〕19号)。根据决定书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30日对丰明亮(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饼加工点)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生产加工点已经停止生产行为,并拆除了生产加工设备。鉴于其已经完成了整改内容,彻底消除了环境隐患。
以上调查证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丰明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丰明亮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