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卫生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辖区内各托育服务机构:
现将《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9日
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 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卫生部教育部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及《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工作,结合呈贡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目的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是托育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基础。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卫生评价、人员体检、培训等工作,对营造婴幼儿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价组织机构
为规范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工作,成立呈贡区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组,由呈贡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负责组织专家按照统一标准、流程、时限完成卫生评价,呈贡区卫生健康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三、评价范围
呈贡区辖区范围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四、评价内容及评分规则
严格按照“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设施、饮食卫生、其他配备、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保健制度等7项内容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计分。(附件1)。
(一)计分表满分100分,达到70分-79分为“合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若托育服务机构未设立食堂提供饮食服务,不评价饮食卫生(18分)部分,计分表满分按82分计算,达到57分-65 分为“合格”、66分-73 分为“良好”、74分及以上为“优秀”。
(三)计分表中所有“必达项目”不计分数,但任何一项“必达项目”不符合要求,本次卫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五、评价流程
(一)托育服务机构完成营业执照登记,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上传完整的相关执照、证书、证明后,方可向呈贡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提交卫生评价申请。(附件2)
(二)接到托育服务机构提交的卫生评价申请后(附件2),由呈贡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组织卫生评价工作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呈贡区卫生健康局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评价结果,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呈贡区卫生健康局公布评价结果并出具“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
(三)卫生评价为“合格”的,可凭“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给予“不合格”评价报告,并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重新提出卫生评价申请。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服务机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卫生评价申请。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流程图见(附件4)。
(四)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有效期3年,3年期满继续开办的托育服务机构,需进行复评。
六、工作要求
(一)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严格按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细则做好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二)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限对辖区内的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四)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依法对托育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机构人员体检、培训事项
1、保健人员培训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妇幼保健院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呈贡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保健人员相关知识业务培训。
2、工作人员体检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呈贡区卫生健康局指定呈贡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作为全区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机构。
(1)上岗前健康检查
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呈贡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定期健康检查
托育服务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附件:1.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
2.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流程图
5.关于成立昆明市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组的通知
昆明市呈贡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9日
(联系电话:0871-67479224)
附件1
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
托育服务机构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评价机构: | 评价人: | |||||
抽样班级数及班级名称: |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 方法现场 查看 | 实际得分 | |
单项 | 合计 | |||||
环境 卫生 (25分) | 室外 环境 (8分) | 有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1分),杂物堆放区与活动区域有明确分隔(1分) | 共2分 不符要求每项扣1分 | 现场 查看 |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1分)、无障碍(1分)、无尖锐突出物(1分) | 共3分 发现一项扣1分 | |||||
未种植有毒(0.4分)、带刺(0.4分)、有飞絮(0.4分)、病虫害多(0.4分)、有刺激性(0.4分)的植物 | 共2分 发现一项扣0.4分 | |||||
走廊、天井、楼梯、阳台、看台等临空处必须设置符合规定的防护措施。防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穿过的构造。 | 必达项目 | |||||
新塑胶活动场地有竣工检测合格报告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
各类活动器材及玩教具符合GB-6675的要求 | 共1分 无相关材料不得分 | 查验 资料 | ||||
室内 环境 (7分) | 按照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环境的甲醛≤0.10mg/m3、苯≤0.11mg/m3、甲苯≤0.20 mg/m3、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0.60 mg/m3;且检测报告有 “CMA”标志 要求:提供半年内的评价报告,若半年内重新装修,需要提供装修后的评价报告。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现场 查看 | ||||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有机械通风设施和空气消毒装置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室内采光良好,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设有照明装置,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婴幼儿活动室(1分)、寝室(1分)和食堂(1分),有防鼠、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 共3分 无设施每区域扣1分 | |||||
卫生间 (10分)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现场 查看 | |||
厕所和盥洗室分间或分隔处理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卫生间通风、无异味。若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装置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有照明装置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卫生间地面平整防滑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厕所内有污水池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必达项目 | |||||
婴幼儿用水龙头数≥3个/班 | ≥3个/班 得3分 2个/班 得2分 1个/班得1分 | |||||
个人 卫生 设施 (20分) | 毛巾及设施 (7分) | 婴幼儿有专用毛巾(洗漱用品) | 必达项目 | 现场 查看 | ||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毛巾架标识清楚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毛巾间距合理、互相不接触(1分),毛巾不贴墙(1分) | 共2分 发现一项扣1分 | |||||
有毛巾消毒设施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水杯及设施 (9分) | 婴幼儿有专用水杯或者奶瓶(饮水专用) | 必达项目 | ||||
每班有水杯架(奶瓶柜),放置在安全(1分)、卫生(1分) | 共2分 存在隐患每项扣1分 | |||||
水杯架(奶瓶柜)有分隔(1)、防尘(1) | 共2分 不符要求每项扣1分 | |||||
水杯架(奶瓶柜)标识清楚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能提供充足、安全卫生、适温的饮用水, 饮水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有水杯(奶瓶)消毒设施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床位及被褥 (4分) | 有独自使用的婴幼儿床位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床位安全(0.5分)、卫生(0.5分) | 共1分 不符要求每项扣0.5分 | |||||
婴幼儿有个人专用被褥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饮食 卫生 (18分) | 许可证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必达项目 | |||
餐具 (8分) | 餐具集中清洗(2分)、集中消毒(2分)、热力消毒(2分) | 共6分 不符要求每项扣2分 | 现场 查看 | |||
消毒后餐具有保洁存放设施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食物 留样 (6分) | 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食物留样专用盒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留样有专人管理 | 共2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查验食堂管理制度 | ||||
人员 配备 (4分) | 根据计划招收婴幼儿数和餐次安排配备炊事人员。婴幼儿与炊事人员比例至少应达到50:1 | ≤50:1 得4分 >50:1 得2分 >80:1 不得分 未配备专职炊事人员 ,该项不得分 | 查验计算 | |||
其他 配备 (9分) | 保健观察室 (2分) | 设立保健观察室 | 必达项目 | 现场 查看 | ||
有婴幼儿观察床(0.5分)、流动水设施(0.5分)、消毒装置(0.5分)、桌椅柜(0.5分)。 | 共2分 缺一项扣0.5分 | |||||
晨检室(厅) (2分) | 设立晨检室或区域,位置合理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有流动水洗手设施(0.5分)、婴儿车存放区域(0.5分) | 共1分 缺一项扣0.5分 | |||||
配奶间(3分) | 设立配奶间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配备操作台(0.25分)、储乳冰箱(0.25分)、洗手池(0.25分)、洗瓶池(0.25)、存储柜(0.25)、温奶器(0.25)、空气消毒(0.25)及奶瓶消毒(0.25)等设施设备。 | 共2分 缺一项扣0.25分 | |||||
哺乳室 (2分) | 设立哺乳室 | 共1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配备流动水洗手池(0.5分)、座椅(0.5分)等设施设备 | 共2分 缺一项扣0.5分 | |||||
监控 系统 | 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系统 | 必达项目 | ||||
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0分) | 人员 配备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健人员、保育人员。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
人员 资质 (10分) | 卫生保健人员应经过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共5分 无培训合格证不得分 | ||||
保育人员应具备保育员证、或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或受过婴幼儿暴雨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按照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比例配置。 | 共5分 按实际情况打分 (分数=5分/应配备人数*实际配备人数) 配备人数指具备要求资质的保育员数。 | |||||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0分) | 健康 检查 (10分) | 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全机构各岗位工作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 | 共10分 不达100%不得分。 | 查验 资料 | ||
卫生保健制度 (8分) | 建立 健全 制度 (8分) | 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 查验 资料 | |||
收托管理制度(含:受托协议、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家长联系、社区联系、信息管理等内容) | 共2分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制度内容不完整扣1分 | |||||
保育管理制度(含: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游戏活动、家长联系等内容) | 共2分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制度内容不完整扣1分 | |||||
健康管理制度(含:健康检查、常见疾病预防及管理、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等内容) | 共2分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制度内容不完整扣1分 | |||||
安全管理制度 | 共2分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制度内容不完整扣1分 | |||||
评价总分 |
评分标准:
1.该计分表满分100分,达到70分-79分为“合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若托育服务机构未设立食堂提供饮食服务,不评价饮食卫生(18分)部分,计分表满分按82分计算,达到57分-65分为“合格”、66分-73分为“良好”、74分及以上为“优秀”。
3.该计分表中所有“必达项目”不计分数,但任何一项“必达项目”不符合要求,本次卫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附件2
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本机构已完成在 部门的登记手续,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特申请对我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3
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_____(托育服务机构):
根据申请,按照《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我局组织评价专家组于___年__月__日对贵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合格有效期: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日 期:
(此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其余二份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单位留存。)
附件4
呈贡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流程图
附件5
关于成立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
评价工作组的通知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按照《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工作,成立呈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 : 范志俊 区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 : 段艳香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主任
寇定英 区卫健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科长
成 员 : 张竣翔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丁高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何 波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部主任
杨永生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
杨永艳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群体保健科专干
尹晓静 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群体保健科专干
卫生评价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昆明市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备注:专家组由行政主管部门(科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科室专干组成,如有临时调整将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