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14号
昆明市呈贡区周胡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4MA7DL35KX7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蓝光花间溪谷花园 A6-6-102
2022年7月25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呈贡区周胡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烧烤店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烧烤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其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废气的,应当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递和排风机,并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未通过专用管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之规定。
2022年7月25日对昆明市呈贡区周胡小吃店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昆呈环限改字[2022]03号)。2022年8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呈贡区周胡小吃店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其已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整改内容。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呈局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 份。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说明3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昆明市呈贡区周胡小吃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