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12号
江西省四季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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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实施福宜高速公路工程梁王山隧道施工过程中外排施工废水,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环境监测人员2022年5月13日至14日对沉淀池出水口、外排口进行了水质执法监测采样。根据《监测报告》(呈环监2022019号)监测结果显示,沉淀池出水口PH值为11.8、外排口PH值为11.8,均超过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PH值为6.5至9.5),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就“江西省四季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7月25日申请延期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在现场检查时,那几天项目隧道发生突发涌水,导致超标,执法检查后公司积极整改,目前自检PH都在标准范围内;二是去年也因为废水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30万元,基于以上原因申请减免处罚。以上意见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1、项目内隧道涌水经沉淀处理后通过溢流排放至施工项目外围的水沟内,隧道涌水主要是岩石裂隙水,但是在隧道内汇集池收集过程中混入了部分施工废水,2022年5月13日至14日对沉淀池出水口、外排口进行了水质执法监测采样,《监测报告》(呈环监2022019号)沉淀池出水口PH值为11.8、施工涌水外排口处PH值为11.8,均超过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PH值为6.5至9.5),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该公司2021年也因为废水超标排放被行政处罚30万元,今年仍然出现超标排放污水情况,主观存在一定过错;3、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处罚已经充分考虑你公司在积极整改、社会影响、配合调查等方面的从轻因素,已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以及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裁量基准制度。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万肆仟元整(¥40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