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11号
云南昆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4MABRKOMP59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居委会牛头山
2022年6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牛头山的云南昆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喷漆车间顶部设置的排气筒直接排入外环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2年7月5 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呈环责改字〔2022〕16号)。2022年7月21日对云南昆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云南昆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货柜的生产加工,其喷(烤)漆间已经拆除,刷漆设备已经完全拆除。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工厂近期违法喷漆痕迹,已完成整改,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份);
3.执法人员现场照片(6份);
4.其他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云南达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