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8号
云南达发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Q1TY61D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回回营
2022年4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百花街道办事处回回营村701号的云南达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料场有60%的砂石料未进行覆盖,现场洒水设施未使用,产生扬尘污染外环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2年4月19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南达发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同时该公司厂址地块已经通知征用,后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已经搬迁,厂址土地已征用。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 3.执法人员现场照片(3份);4.其他材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云南达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