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10号
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59007G
地址:呈贡区吴家营街道段家营村东侧1.1公里处的老荒山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
2022年5月10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2名采样人员一起到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呈贡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厂界恶臭执法监测采样,2022年5月12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YNFY2022050909号”检测报告显示,3号监测点位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38,4号监测点位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26,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标准限值20,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9号)。你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向我局申请减免处罚。2022年6月21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陈述2022年5月10日当天采样点有垃圾车进出,垃圾车异味对监测结果3号点位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38有影响,希望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听证会后经过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1、2022年5月10日当天采样点3号监测点位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38,4号监测点位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26,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标准限值20,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监测规范,证据确凿;2、你厂提出的上述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定事由;3、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小型企业、社会影响、配合调查等从轻因素,已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8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