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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07-58460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01 15: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9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9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15:56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9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MPC56

我局于20224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万溪冲社区建设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宜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拌合站,该拌合站于2021年6月份开始建设,8月15日建成并于9月2日投入使用,项目总投资625万元,拌合站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02),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2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要求。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承认客观违法事实是存在的但是主观上积极开展环评及验收工作 2021年8月22日已经编制完成《福宜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2年6月16日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咨询意见;二是由于项目机械设备是搬迁过来的项目总投资达不到625万元三是项目为临时项目,最迟 2023 6 月撤场,基于上述原因申请减免处罚。以上意见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1你公司虽然开展环评及验收工作但是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项目总投资625万元,有你单位提供并盖章的建设项目投资清单为证据材料3、项目虽是临时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定事由4、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社会影响、配合调查等从轻因素,已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罚款 146000 拾肆万陆仟元,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68000 叁拾陆万捌仟元),合计:罚款伍拾壹万肆仟元整(¥51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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