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8号
呈贡博瑞口腔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AG2157
2022年5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沐春园小区 33 幢 1-3号商铺的呈贡博瑞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时,该诊所于 2020年10月经营以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2〕15号)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