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6号
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04044770
地址:呈贡区洛龙村吾悦广场对面
负责人:李兆华
2022年5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洛龙村库房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库房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露天刷油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