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6号
呈贡德康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N1JDJ4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惠兰园小区B区13-3号商铺)
呈贡德康诊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惠兰园小区B区13-3号商铺)。营业执照注册时间:2018年03月0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NIJDJ4L ,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连斌,公司注册资本:贰拾万元。该诊所办公地址为租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惠兰园小区B区13-3号商铺),该于诊所2018年3月份开始营业,项目经营面积约120平米。该诊所为两层建筑商铺,分中医科室,西医科室,一楼西医主要以打针注射为主,没有设备,设置有诊室1间,技工室1间、消毒室1间、医疗废物间1间,临时观察床8张,注射室1间,配液室1间,西医医生2人,有护士4人,。每月就诊400人次左右。二楼为中医诊室,设置有诊室1间,中医医生1人,主要以推拿、汤药为主。每月就诊,100人次左右。检查时该门诊部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N1JDJ4L。
2022年5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惠兰园小区B区13-3号商铺)的呈贡德康诊所现场检查时,该诊所于2018年3月经营以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手续。涉嫌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 3.执法人员现场照片(1份)。
呈贡德康诊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已经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呈贡德康诊所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