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4号
李银元(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翔龙街(时代俊园逸园对面)
李银元负责经营的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翔龙街(时代俊园逸园对面),2021年8月份开始生产,占地面积500平米,主要进行金属广告栏的生产加工。项目总投资约30万元。现场主要设备有1台光切割机、亚克力雕刻机2台、5台角磨机、4台氩弧焊机、1台空压机、1台刻字机、1个简易喷漆房、1套喷漆设备;主要原料:不锈钢、镀锌管、英菲尼迪汽车漆(底漆、面漆及稀释剂)。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切割剪裁塑形后,焊接,上漆成品,每月产值约12万元。
2022年4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昆明市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正进行金属广告栏的加工生产,现场堆放有11桶汽车油漆,其中两桶正在准备使用。经查阅该油漆配料表显示:英菲尼迪油漆配料有乙酸酯、酮、树脂及芳香烃混合溶剂。该经营部经营者李银元正在车间内临时搭设了一个三面密闭的简易喷漆房,检查时,有员工正在对1个广告栏进行腻子刮灰作业,待腻子刮灰作业完成后进入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现场能闻见明显漆味。据现场负责人李银元介绍称,其在进行亚克力广告栏底座的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通过在墙上安装的换气扇排出车间,车间内未配套安装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李银元(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呈环责改字〔2022〕05号),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2022年5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对李银元(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李银元(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已全部搬离,简易搭设的房屋已全部搬离,已经完成整改,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调查证据: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 3.执法人员现场照片(2份);4.其他材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李银元(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李银元(呈贡区李银元广告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