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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06-53995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09 16: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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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3号

发布时间:2022-06-0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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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3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士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PGHLY6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22022418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部经营的石料场夜间进行石料加工生产,且生产出来的10000立方米石料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6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以及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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