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3号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士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PGHLY6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于22022年4月18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部经营的石料场夜间进行石料加工生产,且生产出来的约10000立方米石料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以及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