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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06-53995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09 16: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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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2号

发布时间:2022-06-0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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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2

云南特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PXUFH7K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20224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村的云南特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挤塑板加工生产时,安装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没有通电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5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云南特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2022年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处罚金额过高无法承受等事由,向我局申请减免处罚。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1、你厂提出的上述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定事由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社会影响、群众投诉等从轻因素,已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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