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2号
云南特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PXUFH7K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村的云南特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挤塑板加工生产时,安装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没有通电使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云南特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2022年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处罚金额过高无法承受等事由,向我局申请减免处罚。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1、你厂提出的上述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定事由;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社会影响、群众投诉等从轻因素,已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