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2〕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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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实施滇中引水工程昆明段施工6标项目部8#-11#隧道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维护工程中,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外排。2022年3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与生态环境监测站联合到你公司具体负责施工的滇中引水工程9#支洞工程项目污水处理站现场进行水质执法监测采样,2022 年3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呈环监2022010号”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口PH值为10.4。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之规定,PH值限值6-9,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2〕第0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以及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