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呈贡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6号)和《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教体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为昆明市呈贡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
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
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及拨付
第六条 依据《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20〕77号)要求,昆明市呈贡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按50%、10%、8%、32%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呈贡区教育体育局、呈贡区财政局将上级拨付的生活补助资金,连同区本级应配套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确保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能够按时得到生活补助。
第四章 认定、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各学校严格按照《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昆明市呈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校依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助对象,将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呈贡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时,各学校按要求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中进行填报。各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4月5日前、秋季学期11月5日前,完成本学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单确认工作。
第九条 及时规范开展“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按照实际审核人数下达资金。各学校在收到区级下达补助资金30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确认的名单,采用转账至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生活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同时,学生和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能正常使用的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开户行和卡号等信息,并由此承担因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开户行和卡号不正确而造成的资金发放延误的责任。
第十条 严格实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签领制度。发放补助资金时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第十一条 落实“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告知制度。“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后,学校及时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告知受助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各学校要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进行统计核对,并自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本校“生活补助”资助。对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认定并及时纳入补助范围,自下一学期起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区级管理细则,各学校健全内控制度,“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列明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是“生活补助”政策的牵头实施者,具体负责“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并按实际需求足额配套到位,配合教育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具体负责“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生活补助”政策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各学校严格按照《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呈贡区学生资助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和《昆明市呈贡区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呈贡区档案局关于全面实施学生资助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 强化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各学校要加强对“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生生知晓。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各学校“生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教育、财政部门将把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形式等内容。各学校实施细则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呈贡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呈贡区教育体育局、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转发上级部门关于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呈财教〔2017〕18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