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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07-58992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4-13 17:1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2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2号

发布时间:2022-04-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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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202

古同富(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饼加工点):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石碑村25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于3月1日对古同富(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饼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未查阅到个人经营生产点办理过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环保相关手续,并且项目生产设备无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生产场地内无组织排放。现场堆存有泡沫原料约200公斤左右,产品塑料饼约5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2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规定

现因你积极配合调查,已经停止生产行为,并拆除了设备,彻底消除了环境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对古同富(个人经营的废旧泡沫塑料饼加工点)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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