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罚字〔2022〕第01号
呈贡葛贵华砂石料场:
地址:呈贡区聚贤街与春融西路交叉口
2022年3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葛贵华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砂石料装卸和袋装过程在露天进行;料堆露天堆放,无覆盖,现场没有密闭式料仓,项目设有简易围挡,无洒水降尘设施,存在扬尘污染。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现场照片(3份)等证据为证。
现因你积极配合调查,砂石料堆场已搬迁,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对呈贡葛贵华砂石料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