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各部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2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明市呈贡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及“两个确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法律监督下、在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街道办事处、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昆明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授权,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对外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事务。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或区长指定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部署要求,以及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结合呈贡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原则上区政府党组每季度向区委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主动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辖区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繁荣稳定,建设平安呈贡,全面提高辖区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高环境治理水平,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市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呈贡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争当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标兵。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抓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区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区政府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提请主体出具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非因特殊事项或紧急情况,未经区政府办公室论证,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紧密结合呈贡区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从全局出发,做好与区政府其他文件的相互衔接工作,提高其权威性。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一致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呈贡区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报请区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咨询、研究机构等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坚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政协领导、区人武部领导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也要坚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及区政协对口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扩大决策的民主范围。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案件的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区政府专题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各项措施;
(三)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区年度与阶段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区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省、市直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区政府常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级党委、政府,区委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
(二)审议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召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1、讨论决定编制或者修编的重大规划事项:
(1)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
(3)全区防灾减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
(4)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卫生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5)其他涉及规划的重大事项。
2、讨论决定安排以下重大项目:
(1)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2)由国家、省、市和本区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水环境综合整治、道路白皮书项目、重大脱贫攻坚项目、重点片区开发项目以及重大公共服务和民生项目等重点建设项目;
(3)使用区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并配套区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区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4)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5)其他重大项目。
3、讨论决定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1)涉及全区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拆迁补偿标准、城市更新改造、城乡一体化建设等重大公共政策;
(2)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产业扶持、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扶优扶强等重大政策;
(3)涉及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等公共政策。
4、讨论决定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1)制定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和应急预案;
(2)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3)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5、讨论决定以下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1)区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2)区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
(3)大额度的年度预算(含预算外)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
(5)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讨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任、局长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政协领导、区人武部部长列席会议;并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或受政府领导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专题事务,统筹协调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凡属副区长或区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常务会议研究;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研究。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区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区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及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专题会议纪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签发,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区长签发,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区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第四十八条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昆明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所报送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情况,人事任免等,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区长签发;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区政府决定事项的,须呈报区长、分管副区长、政府办主任审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务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区政府领导同志及上级机关掌握情况、精准决策、科学施政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报送政务信息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健全规范督查工作机制,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八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十九条 改进政务督查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法,注重倾听基层意见和建议,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六十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把政务督查工作与全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成果在综合考评中的运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条例》和省、市有关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同志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级部门审批。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区出访、出差、休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向区委报告。
副区长离区出境、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区长;离区出境、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境、出差,离岗休息或学习,经区级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班子成员出境、出差,离岗休息或学习,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一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不为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地方,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派出机关、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22日发布的《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呈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