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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201-502325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2-01-29 09:20 废止日期:
文号: 呈政发〔2022〕2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1-29 09:20 浏览次数: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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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22年2月1日起,全区将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区2022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呈贡区2022年度森林防火期:2021121—2022531日,其中,202221—4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呈贡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五、在封山期限内,除林草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六、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实行五项责任”和“五个一律”。“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草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上限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违规野外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七、森林草原防火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国有新城林场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林草景区、驻林草区单位、林草区公路管理单位、林草区电网管理单位、林草区施工单位、林草区村(居)委会、森林草原(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草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严格落实属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要求。对不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国有或集体单位对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八、各街道办事处、国有新城林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各街道办事处、国有新城林场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卡、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国有新城林场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各类技术设备开机运行,接收监测预警信息;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岗在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火情,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十二、公安机关(区森林警察大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67484119。

十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十五、涉及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的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