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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074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2-09 11: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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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3号

发布时间:2021-12-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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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2021〕13

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杨润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670668140

地址:呈贡区老机场段901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8日上午,我局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件移交表的情况,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负责人:杨润恒、杨宁、刘琴陪同一起检查,经逐一核对省厅检查组指出的问题:1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确实未能提供关于2010年8月30日《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砼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3、你公司内(小管生产线旁)露天堆放有废机油桶,地面有少量滴洒油污。经查,这几桶废机油为公司检修其他设备(制管机、行吊机等牙箱油)时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后用于小管生产线(2台、目前只有1台使用废机油,另1台未生产,涂刷水泥管内膜、螺栓,)使用,公司其他水泥制管线生产设备不使用废机油涂刷。4、公司内混凝土搅拌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简单沉定后排入雨水沟。经查,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厂内其中一台泥搅拌机(型号750)下设有一个沉淀池(用于收集清洗设备时的废水),检查时该设备未生产未冲洗设备,沉淀池内无废水流出(沉淀池开有10cm的口小水槽,该小水槽与旁边的雨水沟相连 )。5、 2010年环评及环评批复中要求取消原材料堆场和混凝土搅拌工艺,采用外购混凝土的方式代替。经查阅,《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砼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呈环保复〔2010〕24号”批复中并未提出此项要求,而是在该项目环评报批稿中“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一、工艺流程简述1、生产工艺)中提及”。6、该公司通过抽水泵将鱼塘(环评中鱼塘时作为生活废水收集设施)水排入外环境。经查,该公司内鱼塘为自出水水塘,下雨时周边雨水流入该水塘,该公司内无生产、生活污水流入该鱼塘。现场可见,该鱼塘水质清澈,无污染。据该公司杨宁介绍,2021年7月4日上午,检查组检查时,因为前几天下雨,公司担心配电室被水淹,故用抽水机将鱼塘内的部分雨水抽到厂外水沟,情况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主要存在的违法行为:1、该公司2010年8月30日获呈贡县环保局“呈环保复〔2010〕24号”关于对《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砼管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进行扩建后,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完成。2、该公司厂内(小管生产线旁)露天堆放有废机油桶,地面有少量滴洒油污,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暂存间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2021年9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下达了“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2021年12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整改情况:1、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已经于2021年11月20日请昆明理工大学(环评单位)、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检测单位)、云南初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验收报告单位)三家单位的代表及3位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该公司砼管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了验收,验收组一致同意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砼管生产线扩建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监察记录第4页第4、5行提到的该项目扩建的生产线混凝土搅拌工艺采用外购混凝土方式,而检查时该公司使用自己搅拌混凝土进行生产的情况,该公司已经自行拆除了扩建的生产线搅拌混凝土主要设施),并在网上进行公示。现场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砼管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11L0211018037)。2、该公司已经规范了危废暂存间,编制了环保应急预案,对搅拌机清洗生产污水达到全回收使用不外排。按照 “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5号”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完成了整改。检查时我局现场拍摄了照片。

以上调查证据:1、2021年9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1年9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1年12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2份为证。 5、该公司提供的整改计划1份、《砼管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1份、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11L0211018037)。

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接到我局下达的“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一是及时制定整改计划;二是请第三方对该公司扩建的生产线进行检测、完成验收;三是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其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2020年9月3日下发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