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2号
云南润沣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修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4FCY3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下可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社联砖厂内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润沣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厂区危险废物(废机油)随意堆放,废塑料制品未规范收集,无废物进出台账及委托合同,部分工业固废经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厂区雨污混流;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案件移交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结合省厅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卷移交表的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昆呈环限改字〔2021〕省交-47号”通知书。
2021年9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实省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该公司提出的存在问题,检查时该公司法人修彦辉,现场负责人戴凯丽一起检查,经查:一是该公司环保手续仍然无法办理;二是该公司的危险废物(废机油)为当时省厅检查时,因为检索箱设备维修,将检索箱内的机油倒入桶内,进行维修。现场检查,实际上该公司无废机油产生,厂区围墙外部分工业固废(PE管破碎产生的锯末)经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处已经清理。三是当时使用的废弃塑料切割机已经拆除,不再使用。四是公司内已经设置厨房用水油水分析器及管道,公司卫生间经化粪池沉淀后外排。五是已经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调查证据有:2021年9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9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1份为证。
云南润沣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公司成立后开始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的违法行为,建议不再处罚。
该公司对我局下达的昆呈环限改字〔2021〕省交-47号”通知书的整改内容立即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2020年9月3日下发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云南润沣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