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1号
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陈长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54195Y
地址:呈贡雨花街道雨花社区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服务站:未取得环保手续情况下进行盘扣件喷涂生产;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露天盘扣件喷涂生产;生产产生的漆大量落洒在地面,地面未进行硬化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案件移交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根据省厅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卷移交表的情况,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服务站法人陈长勇外出办事,由该服务站销售经理李文平陪同检查,现场检查的情况:一是检查时该服务站已经停止生产盘扣件喷涂作业。二是该服务站盘扣件浸泡池里的漆已经清理,池子底部还有部分漆渣,未完全清理干净。三是洒落在地面的漆已经清理,地面为碎石铺盖。 四是该服务站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2021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下达了“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服务站7日内完成整改。2021年9月25日,该服务站销售经理李文平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附整改照片),整改内容:一是拆除盘扣件喷涂漆的设施浸泡池,清理后恢复原状。二是该服务站不在进行盘扣件浸泡漆的生产行为,只作为堆放钢管(不涂漆)的仓库使用。三是清理了地面洒落的漆,消除了环境危害。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整改情况:一是该服务站的盘扣件涂漆作业的浸泡池已经拆除,该服务站不再进行盘扣件涂漆作业。二是洒落在地面的漆已经进行清理,为碎石铺盖。三是该服务站只作为堆放钢管的仓库使用,不再进行生产。该服务站已经按照“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现场调查证据有:2021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2份为证。该服务站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25日,该服务站上报我局的整改情况(附整改照片)1份。 该服务站对我局下达的“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执行改正迅速,立即拆除浸泡涂漆设施,恢复原状;不在进行盘扣件涂漆行为;清理洒落地面的涂漆。其初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时间较短,未对环境造成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依据2020年9月3日下发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该服务站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