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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073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08 10:5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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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10号

发布时间:2021-11-0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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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2021〕10

呈贡宁丹塑料制品厂(王显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E19A4P

地址: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老昆洛路龙岭木地板厂内)

2021年7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呈贡宁丹塑料制品厂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发现该厂未办理环保手续,未设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贮存场所,管理不规范,无台账记录。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案件移交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昆明市涉嫌违法案件移交表的情况,于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呈贡宁丹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经查,一是该厂已经停止生产。二是该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三是该厂生产间内摆放有购买的机器使用的机油(新机油7公斤)及4个空机油桶(10升的塑料),该厂机器使用的为新机油,用刷子刷在机器上润滑机器,无废机油产生,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

2021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呈贡宁丹塑料制品厂下达了“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7日内完成整改。

2021年10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已经清理了厂内乱摆的废机油塑料桶,设置了危废暂存间,完成了整改,现场拍摄了照片。

以上调查证据有:2021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0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2份为证。

呈贡宁丹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8月开始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厂未办理环保手续的违法行为,建议不再处罚。

该厂对我局下达的“昆呈环责改字〔2021〕第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执行改正迅速,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且其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第四条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 可依法免予处罚”。

我局决定对呈贡宁丹塑料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