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9号
昆明正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16229776L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有喷漆、烤漆痕迹。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案件移交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于2021年9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生产,昆明正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送达整改报告,反馈,公司自检查后,一直未进行生产,同时公司已经开始进行搬迁工作,预计于2021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昆明正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喷漆、烤漆、静电喷涂设备、翻边机等设备已拆除变卖,其余设备拆除后堆存厂房内,已无喷涂、烤漆等工序的生产条件,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移交案卷材料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1份),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为证。
现因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经停产并拆除生产设备的情况,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正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