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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5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6 11: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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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8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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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2021〕第08

昆明强盛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80L111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塑料雨鞋,生产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

案件移交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于2021年9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生产,昆明强盛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送达整改报告,反馈公司自检查后,已经停止生产,同时公司已经开始进行搬迁工作,预计于2021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昆明强盛鞋业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该厂已经拆除搬迁,彻底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移交案卷材料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为证。

现因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企业已搬迁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

昆明强盛鞋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