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7号
云南丰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MXFM17D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下庄社区居委会下庄村1202号
法定代表人:罗红英
2021年2021年7月1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下庄社区居委会下庄村1202号的云南丰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水泥制品加工生产时,未对生产原料(石料)进行覆盖,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021年8月24日该公司未生产,并准备进行搬迁。已对生产原料(石料)进行覆盖,已整改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