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3号
昆明市呈贡炫诚加工厂(肖立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P8AKB9X
2021年8月17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下可乐社区居委会牛头山1000号的昆明市呈贡区炫诚五金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铝合金电镀加工,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