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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3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9 11: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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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8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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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28

呈贡宏强修理厂(杨洪)

2021823日,呈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呈贡县三岔口公路边呈贡宏强修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进行汽车维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联合执法检查组,2021年7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修理厂喷漆房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涉嫌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勘验)笔录》1份20218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7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2021年8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了,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2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期限已界满,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整治:同时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

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