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7号
呈贡同成汽车修理厂(樊云)
2021年7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呈贡同成汽车修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钣喷车间有2套VOCs设备未安装除尘过滤棉,有车辆进行喷漆,喷漆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同时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自由裁量计算明细之规定,我局对呈贡同成汽车修理厂(樊云)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3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