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6号
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14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炬豪中心工地检查时,发现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23日夜间进行桩基工程施工,经检查,该施工作业未进行环保夜间施工备案登记手续,存在夜间违法施工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份,监理旁站记录3份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自由裁量计算明细,我局对昆明平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施工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