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4号
发布时间:2021-10-0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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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4号
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503314XA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洛龙喜长山顶4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计参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黄计参经营的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