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不予罚字〔2021〕第01号
呈贡鸿润包装经营部(陈书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D18R1G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陈书彬经营的呈贡鸿润包装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纸箱加工经营过程中,印刷模切机工段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材料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21年8月27日,呈贡鸿润包装经营部负责人陈书彬立即拆除印刷模切机设备,并断电,印刷模切机上电机已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未在印刷模切机工段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