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4号
呈贡县斗南镇豪晖塑料包装厂
地址:呈贡县斗南镇上可乐(龙岭园内)
2021年7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上可乐(龙岭园内)的呈贡县斗南镇豪晖塑料包装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塑料矿泉水瓶盖,有6台精密注塑成型机,其中2台正在生产,生产间未密闭,生产间内未安装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无组织排放进入外环境,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1年7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
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力。期限已满,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