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21号
江油市全益劳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有群众投诉反映称,锦绣大街立交桥项目一段时间内存在夜间施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江油市全益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锦绣大街立交桥项目桥梁主体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2021年7月10日晚22:00时至7月11日早5:00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情况,但未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进行环保夜间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询问笔录》1份,工程监理日志2份、施工记录表1份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现期限已过,未收到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自由裁量计算明细,我局对江油市全益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施工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年9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