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关于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决定举行《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举行。
三、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本区年满18周岁,与《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有关或关注此项目的公民7至1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7至8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区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17时前。
报名采用信函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1)。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500);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496967343@qq.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将于2021年9月13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8日——9月23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9月23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A座16楼1623室(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邮编:650500
联系人:赵 彤
联系电话:18725115127
电子邮箱:496967343@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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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2
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呈贡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相关流程。
第四条 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参考呈贡烟草专卖局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按本规划进行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含本数)。
第九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或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因管理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限制数量,超过限制数量的,不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限制的区域和数量,应当事前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4.低保户(持低保证);
5.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划第八条所规定的距离限制:
(一)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持证人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12个月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
(三)因以下情形,在原零售点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无“烟草制品零售”的,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
5.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之类物品);
6.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收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7.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8.通过电玩游戏机、博彩等方式及设备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9.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或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10.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区域;
11.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2.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13.全开放式住宅小区一层以外的其他场所;
14.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15.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16.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8.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0.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1.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23.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24.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涉及到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距离的区域。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之间的距离。
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位置(测量方式见附件《经营场所距离测量标准参考》)。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口、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满足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呈烟局〔2020〕28号)同时废止。如与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经营场所距离测量标准参考
1.同向店面
图片1
2.背向店面(距离=A+B+C)
图片2
3.对向店面(中间有隔离标志的道路:距离=A+B+C)
图片3
4.对向店面(中间有无隔离标志的道路)
图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