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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12-48693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8-16 10:5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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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第18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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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1〕18

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

20215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区福宜高速四标段一分部项目旁的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该公司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福宜高速四标段一分部项目旁的碎石加工厂生产项目于2021年4月初开始建设,2021年5月8日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办理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未查阅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批复等环保相关手续资料;碎石加工厂项目运行使用过程中“三防设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20215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5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说明3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7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于7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报告,报告中申辩自我局开展现场检查后,你单位已经开始积极配合整改,现场碎石原材料已覆盖,已设置坡脚护脚墙,现场已设置喷淋系统降尘,投入了很大资金落实环保措施,恳请酌情减轻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现场确实已采取了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鉴于以上原因,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42号》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根据《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类第一条“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第(二)项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十一类第一〇五条第(二)项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上饶市利淼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2、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元(¥48400.00元)。

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一般其他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1816